为筑牢疫情防控屏障,2025年8月18日,湘桥区卫生健康局对我区公共场所开展疫情防控执法检查,共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6家办理股票配资,其中3家单位因未及时清除积水,未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湘桥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露台花圃、废弃花盆,水生植物花瓶等存在积水,积水中已见有蚊蚴孳生。执法人员发现后,当场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进行蚊媒生物防控的法律责任宣贯,并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引以为戒,及时清除积水、垃圾,消灭蚊虫孳生地,确保疫情防控无死角、无漏洞。湘桥区卫健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场所蚊媒传染病防控的检查力度,对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湘桥发布”编辑部
编审:纪家荣
责编:黄洽东、陆霄烁
编辑:陈旭伟、许晓琪、许昕栩
来源:湘桥区卫健局
办理股票配资
智航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